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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Date:2010-03-23  Issuer:admin  View:47 [db:来源]
    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就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它对于调整国家产业结构和布局具有重要的作用。
   
    1985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以来我国先后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其中有1971个税号商品实现出口全额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二、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也就是说,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税。四、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一般情况下,产品从出口到实现退税需要一到三个月的时间。方略物流中心成立后,由于距离周边企业距离近,又采取了联合办公等服务措施,大大缩短了退税时间,最长10天就可退税。同时,也便利于企业将大批生产的产品分次存入物流中心,实现一次性退税,分批出口。这对于促进企业流资运转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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