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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附件)
Date:2012-08-07  Issuer:admin  View:79 [db:来源]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外发加工的管理,根据现行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外发加工业务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外发加工备案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备案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申请表》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办理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手续。
    (三)《申请表》从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发货。
    第四条 企业办理外发加工前,应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并对应企业一本《手册》。
    (二)《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及编码、承揽企业名称、外发加工合同号、地址(在备注栏填写)、关联手册(帐册)号,以及外发货物(半成品或原料)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加工后产品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等。
    (三)对企业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字样。
    第五条 企业应分别在每批实际收发货后72小时内申报《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电子数据。
    (一)72小时内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二)因企业端系统、海关端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
    第七条 企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每批次收发货,应按第五条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电子数据。
    第八条 《申请表》、《收发货单》海关不统一印制,企业如需使用可自行打印。
    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不予批准其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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