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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扶持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优惠政策
Date:2012-11-06  Issuer:admin  View:204 [db:来源]
    日政发【2009】65号
    关于印发《扶持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扶持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关于对保税物流中心的扶持政策
    1、关于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如何支持保税物流中心问题。由日照经济开发区按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按照日照经济开发区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库房建设配套费免收,办公设施减按30元/平方米计收。
    3、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市、区级收取的,由市、区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4、给予项目贷款贴息。按港口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的基准利率贴息。
    5、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问题。由日照经济开发区先征收,然后采取扶持企业发展的方式,连续三年给予等额扶持。
    6、保税物流中心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日照经济开发区连续三年给予等额扶持。
    7、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扩区问题。在保税物流中心规划范围内,涉及拆迁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日政发〔2007〕38号)执行。
    二、关于对入驻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
    1、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先由日照经济开发区征收,然后采取扶持企业发展的方式,按实际缴税额的50%支持企业。
    2、除土地使用税外,企业上缴的其它税种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其贡献的20%,由受益区财政给予奖励(下同);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万—50万元的,按其贡献的25%奖励;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万—100万元的,按其贡献的30%奖励;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万—200万元的,按其贡献的35%奖励;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0万—300万元的,按其贡献的40%奖励;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300万—500万元的,按其贡献的50%奖励;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0万以上的,按其贡献的60%奖励。
    3、日照经济开发区之外的区级招引企业落户保税物流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6〕10号)关于“飞地经济”的政策办理。
    4、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属国家、省和市规定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日照经济开发区收取的,由该区给予等额扶持。
    5、落户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通过水运进出港口的货物港口收费,由日照港(集团)公司给予优惠。
    以上优惠政策实施时间暂定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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